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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9月以后,6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取消了!

发布时间:2016-11-11

进入开学季,

从事进出口行业的你,

是否又回到接送小孩上下学的忙碌节奏?

今天关Sir带着大家来温习,

9月起实施的新政。


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

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涉及15个税号的商品,

取消出境货物通关单。


汇总征税核批作业无纸化,

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


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


简单来说就是,

取消6种证,调整1票据,调整1目录,

促外贸回稳向好,大家一直在努力!

(更多新政,请点击副刊了解详细内容)




公告精华

今天起实施的《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6种证照。

同时实施的《海关总署公告〔2016〕46号》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进行了规范: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关Sir说……
此次改革取消了商务部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加工贸易企业无需再提供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及随附资料,审批资料无需在多部门流转传送,节约了时间成本。企业还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包括销售渠道情况和汇率变化等,随时调整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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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说……

“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大大地简化了公司转内销这方面的手续,我们还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料件、制成品出口或是转内销,使企业的销售更灵活,内销之路将更为开阔。

——深圳日东光学有限公司报关经理


“自行车销售客户订单多,订单额小,交货时间紧。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提高了合同备案效率,缩短了审核周期,极大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对于企业而言,简化审批就是赢得先机,提高效率就是获得利润。”

——深圳市喜德盛自行车有限公司报关负责人





深圳卫视进行报道




公告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6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6-8-25
【实施日期】2016-9-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原件(以下简称"一般贸易配额证"),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制订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规范服务,便利企业,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附件内容详见网站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转载自:南头海关